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5)浙0902破15号——舟山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25)浙0902破15号——舟山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14 公 开 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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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902 破 15 号

本院根据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裁定受理舟山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日指定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为舟山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舟山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10 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川道 9 号 A12 幢 901 室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6000;联系电话: 刘律师 17328147714 俞律师 136158033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 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舟山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舟山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支持线上参会,可与管理人联系确认。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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