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洲区人民法院:(2025)浙0411强清4号——嘉兴市木林森公司强清公告债权人

秀洲区人民法院:(2025)浙0411强清4号——嘉兴市木林森公司强清公告债权人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275次
  • 打印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411 强清 4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依法作出(2025)浙 0411 清 申 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莱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嘉兴市木林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指定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的清算组。嘉兴市木林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前向清算组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耀城广场 A 幢 23 楼 1602 室;邮政编码:314000;联系人:卜一奇律师,联系电话:13957396200)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嘉兴市木林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嘉兴市木林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本案承办人:徐法官,联系电话:0573-82721163

秀洲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强清公告债权人.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