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永安山飞翔运动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杭州富阳永安山飞翔运动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6 公 开 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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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111破6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5年6月23日裁定受理了杭州富阳永安山飞翔运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富阳永安山飞翔运动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富阳永安山飞翔运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9月2日前,向管理人【债权申报及通讯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花苑4号楼702室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孙律师,1914361010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富阳永安山飞翔运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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