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5)浙0502破60号——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5)浙0502破60号——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22 公 开 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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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吴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502 破 60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以及本院执行局 的移送,于 2025 年 7 月 2 日裁定受理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州吴 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 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 路 1199 号天和大厦 4 层;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8267281580 史律师、18767293326 王律师)。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 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 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州吴兴兴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 14 时 00 分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 1698 号)或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2 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采用“网络 形式”与线下相结合,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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