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729破2号——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29破2号——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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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 1729 破 2 号

申请人: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1 月 21 日,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没有重整和和解的可能性,且债务人的人员下落不明, 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表示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与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作出(2024)豫 1729 诉前调书 124 号民事调解书,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借款本金 936839.94 元及利息与罚息 (2024 年 4 月 17 日前所欠利息与罚息是 12043.68 元,从 2024 年 4 月 18 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欠款利率按年利率 3.95%计算,罚息按照贷款利息 3.95%上浮 50%计算)。因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行申请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没有重整和和解可能性,且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愿承担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河南志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钟 俊

审 判 员 吴张琪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秀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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