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5)浙0109破71号——浙江中蘅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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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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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109破71号

本院于 2025 年7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中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02C694,以下简称中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7月22日依法指定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公司管理人。中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年8月25 日17 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59 号现代国际大厦B座 11楼,上海邦信阳(杭州 )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楼律师,1865717857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中蘅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9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法由管理人另行通知),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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