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关于河南滔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关于河南滔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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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5)豫 0105 13

2025 6 13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滔米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河南滔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5 7 15 日指定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河南滔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河南滔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有无优先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同时将申报资料的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内(通讯地址:郑州市政六街 5 3 楼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450000;联系人:白玉,联系电话:13939012562,电子邮件:472400982@qq.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河南滔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8 26 日上午 9 时,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106 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东北楼 207 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梁伟伟

电话:0371-8603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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