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2破38号——董小乐

乐清市人民法院:(2025)浙0382破38号——董小乐

公开时间:2025-07-24 公 开 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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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382 破 38 号

2025 年 7 月 22 日,本院裁定受理董小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指定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董小乐的债权人应自 2025 年 8 月24 日前,向董 小 乐 管 理 人 ( 联 系 人 : 张 轩 恺 、 张 扬 ; 联 系 电 话

18758739688、18357713883;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商业广场 7 号写字楼 4 楼;邮政编码:325024)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董小乐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申报公告破38号-董小乐(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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