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5)浙1102破14号——丽水鑫耀星达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5)浙1102破14号——丽水鑫耀星达康化妆品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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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 1102 破 14 号

2025 年 7 月 10 日,本院依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5)浙 11 民辖 26 号指定管辖裁定,立案受理深圳雾 芯科技有限公司与丽水鑫耀星达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破 产清算一案。经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摇号 选定,指定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 鑫耀星达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 9 月 7 日 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 486 号二楼;联系人:卢炳钧、吕一艺;联系电话:13757099351、 138570652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 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 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丽水鑫耀星达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务 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丽水鑫耀星达康化妆品有限公司管 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浙江省丽水市 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 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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