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702破22号——浙江凯凯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5)浙0702破22号——浙江凯凯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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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 0702 破 22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金华市顺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6 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凯凯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 年7 月17 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

浙江凯凯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债权人须知

1、浙江凯凯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2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 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 8 楼,联系电话:18967918172。

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虚假申报债权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6、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

浙江凯凯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

本院定于2025 年8 月26 日下午15 时00 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 736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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