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11破52号之二富春控股等69家公司合并重整债权申报、一债会

(2025)浙0111破52号之二富春控股等69家公司合并重整债权申报、一债会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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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 0111 破 52 号之二

      2025 年 6 月 10 日,本院根据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该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 理人。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裁定受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 司重整申请,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裁定受理富阳复润置业有限公 司、浙江富春医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网赢如意仓供应链有限公 司、杭州网营物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裁定受理对富阳富春山居休闲事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春山居 健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于 2025 年 7 月 4 日裁定受理杭 州山居颐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 分别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 8 家公司的管理人。2025 年 7 月 28 日,本院根据合并重整审查情况,裁定对富春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上海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富港供应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运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富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赢科技有限公司、运通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杭州富投北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恒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浙江运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富春医养服务集团 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康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公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赢如意仓供 应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如意仓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网赢供应 链有限公司、杭州楚智科技有限公司、富阳复润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山 居健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山居颐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富 阳富春山居休闲事业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富春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盛浙工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强军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富春运输有限公司、网营物联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网营物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网营物联有限 公司、网营物联(辽宁)有限公司、网营物联(淮安)有限公司、 临沂网营物联供应链有限公司、网营(镇江)供应链有限公司、 网营物联(大连)供应链有限公司、唐山网营物联有限公司、网 营物联(玉环)供应链有限公司、网营物联(缙云)供应链有限 公司、网营物联(丽水)供应链有限公司、网营物联(江山)供 应链有限公司、浙江宝新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网营(衢州) 供应链有限公司、网营物联(贵州)供应链有限公司、网营物联 (杨凌)供应链有限公司、湘潭网营物联供应链有限公司、黄平 县黔东农产品现代流通开发有限公司、鄂州网营物联供应链有限 公司、九江网营物联供应链有限公司、网营物联(六安)有限公 司、网营物联(汉川)有限公司、网营物联(芜湖)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网营物联(嵊州)供应链有限公司、网营物联(德清) 有限公司、浙江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营物联(杭州)供应 链有限公司、网营物联(咸宁)有限公司、重庆网营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滁州网营物联供应链有限公司、马鞍山网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森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会泽实业有限公 司、上海工曼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加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杭州 富阳杭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仰钻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富江 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以下简称 69 家公司), 并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指定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京 衡律师事务所担任 69 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管理人。

      上述 69 家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8 月 31 日 17 时前,通 过现场申报或线上申报的方式向管理人【现场申报地址与时间: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 62 号-1,工作日上午 9 时—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17 时;线上申报请联系管理人,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丁律师,13675832206;李律师,15088652576; 邵律师,15700091075;王律师:18667082658;姚律师, 15868110347;前三位联系人微信同号】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 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 69 家公司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上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通过现场和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 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 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 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 项 此 后 将 通 过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 http : //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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