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2破22号——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一债会公告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5)浙0112破22号——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一债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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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浙 0112 破 22 号 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裁定受理了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破产清算 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临安市东方照明

电器厂管理人。
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前,向管理人(通

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北楼 20 层;联系人:汤律师、 陈律师;联系电话:18868815962、1345690650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 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 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 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
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
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
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
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
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
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
业务的询问。
  临安市东方照明电器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4 日下午 15 时通过钉钉网络直播形式召开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 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 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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