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127号——浙江国大海美迪科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破127号——浙江国大海美迪科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开时间:2025-08-01 公 开 人: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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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1 破 127 号

2025 年 7 月 23 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上海山中湖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浙江国大海美迪科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指定 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浙江国大海美迪科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 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259号昌地火炬大厦 1号楼 4 楼405室浙江韦宁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黄文静 、蔡玲珠; 联系电话:18968704440、13003665068)邮寄或现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国大海美迪科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国大海美迪科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 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浙江国大海美迪科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本院三庭第 7 法庭【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涵秀弄 33 号之江财富中心 27(C4)幢】或以网络在线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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