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人民法院:(2025)浙1083破33号——玉环凯凌铜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玉环县人民法院:(2025)浙1083破33号——玉环凯凌铜业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9-17 公 开 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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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玉 环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1083 破 33 号

     本院根据人梁韵华的申请,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裁定受理玉环凯 凌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凌铜业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 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指定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凯凌铜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玉环 市玉城街道长兴路 191 号;联系电话:18167048577 应律师 /15257683951 胡律师)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 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 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凯凌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凯凌铜业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 时 30 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25-33公告(一债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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