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法院:(2025)浙0122破31号——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2025)浙0122破31号——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10-17 公 开 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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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桐 庐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 0122 破 31 号

本院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为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前,向管理人(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 A 座 25 楼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鲍律师,联系方式: 18758096024、15757164180)邮寄或现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申报债权的在邮寄单上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掌上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若申报债权人数超过 18 人,定于桐庐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现场召开),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3.公告 [杭州新之扬物流有限公司]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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