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法院:(2025)浙0182破29号——杭州优得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建德市人民法院:(2025)浙0182破29号——杭州优得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5-12-19 公 开 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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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 0182 破 29 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优得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王海京。
   2025 年 12 月 18 日,杭州优得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2025 年 11 月 5 日,杭州优得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赞成人数 5 户,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比例 100%。管理人提交表决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故决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杭州优得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徐 永 宝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助 理 李 威 威
书 记 员 骆 鼎


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


   为加快推进优得曼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提升效率,确保债务人财产分配依法有据,切实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和债权额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债权表》,最终以建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包括经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及破产财产分配之前补充申报的债权)。
   三、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经管理人核查,优得曼公司目前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优得曼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来源于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的规定变价后所得的款项,最终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以优得曼公司财产变价处置后实际所得为准。
   四、破产财产分配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
   (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额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受偿;
   (三)破产费用;
   (四)共益债务;
   (五)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劣后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另外,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第 28 条之精神,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五、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执行
   (一)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建德法院裁定认可。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
   (二)根据破产财产变价进度,管理人可适时实施多次分配。具体根据变价到款情况,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实施分配。
   (三)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额、债权人未领取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其分配额提存。该部分债权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分配给该部分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管理人或法院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分配通知后,应该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受领分配款的手续。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和当地司法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分配方案,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杭州优得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11 月 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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