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1破32号——嘉兴祐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1破32号——嘉兴祐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5-12-23 公 开 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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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浙0421破32号

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裁定受理嘉兴祐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祐丞公司”),并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晋发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向祐丞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15层17层;邮政编码:314400;联系人:王健民律师;联系电话:1380670766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祐丞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晋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和业务的询问。

祐丞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祐丞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巡回第二审判法庭(地址:嘉善县惠民街道明珠路1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已知债权人通知书

(2025)浙0421破32号之三

2025年12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嘉兴祐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2026年1月23日前向嘉兴祐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邮寄及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15层17层;邮政编码:314400;联系人:王健民律师;联系电话:13806707665。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1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召开,开会方式等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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