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公开遴选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公开遴选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5 公 开 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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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作出(2025)浙0604破申78、79、80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浙0604破申78、79、80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核查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及后续可能由法院受理破产并指定本管理人的运发系其他关联公司的资产情况,就资产处置、重整计划草案制订提供依据,公平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高效有序推进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如后续受理破产)的破产程序,管理人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盘点和价值评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报告上虞法院,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告公开遴选的方式选任资产评估机构。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任条件遴选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评估范围

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及后续可能由法院受理破产并指定本管理人的运发系其他关联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机动车、知识产权、对外股权投资、存货、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对上述全部资产进行盘点和价值评估。

二、评估要求

(一)对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及后续可能由法院受理破产并指定本管理人的运发系其他关联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实物盘点和价值评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机动车、知识产权、对外股权投资、存货、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

(二)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查勘、盘点及实物盘点后与财务账面资产进行核对。

(三)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根据法院和/或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分项评估,即分别评估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评估值、绿化评估值及装饰装修评估值等。

(四)根据法院和/或管理人的要求,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五)按照法院和/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如有),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六)若资产变价处置时间较长或重整进程缓慢,资产启动变价处置前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承诺按照法院和/或管理人要求重新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且不再收取评估费用。

(七)需分别出具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运发系其他关联公司(如后续受理破产)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和重整条件下对应的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等其他报告。

(八)法院和/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一)资质及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机动车、知识产权、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资产综合评估的评估资质,并入选登记在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信息平台名单库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范围内。

2.至报名截止日,拟委派参与本案的资产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从事过至少3件破产案件的评估工作(需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评估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近3年内从事过重大破产案件(资产1亿元以上)和贵金属加工、文化发展企业破产案件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可作为优先评选条件考虑。

3.具有良好业绩,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刑事犯罪行为,无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且不存在以下利益冲突情形:

(1)与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及关联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相对固定的评估等中介服务;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与债务人、债务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人员等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4)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机构成员担任过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5)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上述内容由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自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承诺。

4.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评估工作的全部要求,包括盘点、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诺事项

1.承诺在接收委托后在一个月内(预计在2026年2月13日前,管理人将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通知确定)完成评估报告的初稿递交管理人,并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具正式报告(以上虞法院/管理人要求按公司单独出具报告或者出具合并报告);根据管理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及时完成管理人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2.根据管理人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3.承诺指派固定工作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且保证有足够的现场人员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4.鉴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承诺先行提交评估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其他工作;评估费用经上虞法院审查确认许可后分期或一次性支付。

5.承诺评估费报价应不高于浙江省物价局发布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八折。资产总额依据资产实际变价处置金额或重整资金金额确定。资产实际变价处置金额的确定:破产程序中通过实际变价处置的,以实际变价处置获得的价款为准;重整程序中,资产如纳入重整资产范围的,按照纳入重整资产范围内对应的重整资金的金额为准。

(三)特别要求说明

1.评估费含本次评估业务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

2.如人民法院或管理人需要,评估成果应满足管理人结合资产抵押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应财产分别确定价值的需要,进行评估值或评估值占比区分并在评估报告中列明。

3.本次评估不得转委托,如确因行业特殊性,需要专门委托具有特殊资质的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等,需事先征得上虞法院的同意,且由此产生的委托费等全部费用由资产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4.资产评估机构报名时还需提供关于为本案提供资产评估计收评估费的“说明”。如果“说明”引用行业通用收费标准的,需明确针对本案的优惠比例。

(四)竞标文件要求

有意向的评估机构需向管理人密封递交标书。标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及运发系其他关联公司(如后续受理破产)破产案评估工作的意向书;

2.参加竞争的机构简介及主体资格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与本项目人员资质证明、破产案件工作经验和业绩(业绩证明)、竞争优势等;

3.报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收费的依据、优惠幅度、计算方式以及费用收取的时间等;

4.工作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团队工作人员情况(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服务的内容与工作开展安排等;

5.承诺书,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二)点要求承诺内容作出承诺。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间

2026年1月4日17时整。

(二)标书递交方式

邮寄或送交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仁路158号,管理人成律师收,联系电话:18262052400。

五、选任方式

管理人将及时开标并组织遴选。遴选过程中,管理人将综合考量所有竞标单位的竞争优势、过往主要业绩、费用报价、拟派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是否满足运发控股集团等三公司破产重整案特别要求、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回避事项等因素,综合评标后选定资产评估机构。经遴选初步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管理人将形成资产评估机构选任报告,书面提交法院备案并将选定结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竞标单位。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管理人将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并报送上虞法院备案。

有意参与本案资产评估机构遴选的,如有不明事宜,可向管理人咨询,联系人:成律师,联系电话:18262052400。

浙江运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运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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