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限期缴纳未缴注册资本金的通知

新疆万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限期缴纳未缴注册资本金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12-20 公 开 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1644次
  • 打印

新疆万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限期缴纳未缴注册资本金的通知

 

程锋、马兰、王力、新疆德盛行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疆万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20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新疆万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管理人依法穷尽手段,未能接管到新疆万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35条及《公司法》第46条、49条等相关规定,经核查债务人公司工商档案中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等资料发现,2015年11月24日,股东新疆德盛行商贸有限公司、王力将其持有万汇通公司100%股权(1000万元出资)转让给程锋,并于2015年12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锋、马兰作为债务人公司的现股东,尚有人民币28623.50万元注册资本金未按期足额缴纳,虽认缴期限为2053年12月31日,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之的规定,现正式通知如下:

1.限期履行出资义务。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未缴注册资本金全额向管理人支付。

2.提交缴纳凭证。完成缴纳后,请立即向管理人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收据等书面证明材料。若您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银行流水、股东会决议等)。

3.法律后果告知。若您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或未能提供有效出资证明。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申报您的欠缴金额为债务人财产,并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追缴;您可能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承担逾期履行的利息及执行费用;您可能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特别提示:本通知不影响管理人依法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如有疑问,请于与管理人联系(联系人:联系人:吴律师、袁律师,联系方式:13699999614、13579874089。


特此通知。

                                                

 

新疆万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 日

 

 

附件

破251号锦036号-缴纳注册资本金的通知(万汇通20251220).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