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4破14号——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4破14号——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1-20 公 开 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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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浙04破14号

       2025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平湖市惠尔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为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十七楼,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祁裕1866733706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有关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嘉兴鸿发箱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6年3月13日9时30分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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