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6)浙0602破44号——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6)浙0602破44号——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1-30 公 开 人:绍兴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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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 0602 破 44 号

     本院根据王萍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鹏润国美电 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天马联合会计 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3 月 14 日 前(含 14 日)向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 地址:浙江省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 13 楼;邮政编码: 312300;联系人:杜列铭;联系电话:13095691666】申报 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 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下午 3 时 30 分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 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等相关材料.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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