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6)浙1003破3号——台州市黄岩永宁大院饭店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6)浙1003破3号——台州市黄岩永宁大院饭店

公开时间:2026-02-26 公 开 人: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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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浙 1003 破 3 号

本院根据项晶晶的申请,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裁定受理台州市 黄岩永宁大院饭店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指定浙江 时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台州市黄岩永宁大院饭店的债权人应 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向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台州 市临海市靖江中路 307 号三楼 ;邮政编码:317000;联系人:周海胜;联系电话:13732331995)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 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 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 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台州市黄岩永宁 大院饭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台州市黄岩永宁大院饭店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 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 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 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 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 务的询问。台州市黄岩永宁大院饭店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8 日下午 3 时 00 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 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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