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01破25号——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01破25号——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3-02 公 开 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69次
  • 打印

   

 

( 2026)浙 01 破 25 号

本院于 2026 年 2 月 5 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 3 月2 日指定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为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前, 向管理人(债权申报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 13396520640,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48 层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 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 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

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 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 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 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根据 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 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 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百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 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杭州破产法庭第 6 法庭【杭州市西湖区涵秀弄 33 号之江财富中心 27(C4)幢】(或通 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 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 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 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日

附件

【百辉】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