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5)湘0302破16号——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5)湘0302破16号——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3-04 公 开 人: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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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追缴出资之诉》破产管理费用征询函

(2025)福灿管破字第7号

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5年10月21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302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肖平进以被申请人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同年11月10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302破16-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担任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开展接管、资产调查、财务清查等各项工作。

经管理人调查,根据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灿建材公司)工商登记中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股东决定书等资料,可以证明:股东胡承庄为福灿建材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前。管理人随后通过调查了解到,股东胡承庄未查询到实缴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于2025年11月10日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发布案件相关公告,至今未收到股东胡承庄提出的异议或补缴的出资。

一、关于破产费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二、福灿建材公司财产状况

管理人接受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对福灿建材公司的房屋、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相关财产作了详细的调查。依据尽职调查结果,福灿建材公司无现有财产,此外管理人未发现福灿建材公司存在车辆、房产等资产,亦未发现福灿建材名下有其他无形资产。

三、相关费用情况

若按福灿建材公司股东胡承庄未实缴出资金额100万元作为诉讼标的金额计算,一审诉讼受理费约为138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约为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约为18800元(暂时预计费用),具体费用以法院通知为准;其他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等,上述需垫付费用共计5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四、风险提示

因管理人未发现福灿建材公司存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资产,也暂未查到福灿建材公司及相关人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预知存在的风险如下:

1.如提起相关诉讼,福灿建材公司需先行缴纳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及相关可能产生的保全、公告等费用。如败诉,相关诉讼成本将由福灿建材公司承担,但福灿建材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可偿还债权人垫付费用。

2.诉讼风险客观存在,可能因诉讼请求不当、举证困难、不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等原因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

3.福灿建材公司的股东胡承庄,履约能力未知,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即使胜诉,后续可能面临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诉讼收益可能为零。

4.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长,影响并延长本案的办理进度。

综上,此次诉讼收益可能为零,为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风险,以及考虑债权人权益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支出,管理人特提醒各债权人应慎重考虑是否由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

五、征询内容

鉴于福灿建材公司无现有财产,管理人征询各债权人是否由管理人提起追缴出资之诉并预先垫付福灿建材公司破产费用。

六、特别说明

1、福灿建材公司各债权人应于收到本《征询函》之日起七日内,对是否同意垫付福灿建材公司破产费用以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逾期回复、未回复或未明确表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福灿建材公司破产费用。

2、若福灿建材公司各债权人同意垫付破产费用,应于接到后续管理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以上费用合50000元汇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开户名: 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账号: 22010078801700001782),注明“垫付破产费用”。

3、管理人收到的垫付破产费用超出相应诉讼应缴纳的诉讼费,超出部分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垫付比例予以退还;若债权人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相应垫付费用,且无其他债权人补足的,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不再启动相关诉讼,已垫付的款项在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外原路退还;以上诉讼费仅为预估,如不足则需按本规则另行垫付。如后续福灿建材公司有可供分配财产,则按垫付比例计算后偿还垫付款项的各债权人;如后续福灿建材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则由垫付款项的债权人以垫付金额为限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余额部分按垫付金额的比例予以退还。

特此函告。

湘潭福灿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38号金侨大厦四楼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蕊萍律师,13016179866。

附件

征询函(2025)福灿管破字第7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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