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6)浙0381破20号——瑞安市瑞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2026)浙0381破20号——瑞安市瑞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3-23 公 开 人: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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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0381破2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瑞马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张美松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6年3月19日裁定受理瑞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6年3月20日,本院指定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为瑞马公司管理人。瑞马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方式1:线上网络申报。手机微信搜索“破产智审”小程序,点击“申报债权”进行申报;或电脑登陆破产案件当事人服务端https://pcgl.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257号(乐清市伯爵幼儿园内)B幢3楼;联系人:郑青舟(13506674035)、何思思(13777584006)]。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马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5月12日9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公告(受理、指定、申报、一债)-瑞马.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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