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6)浙0203破7号——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6)浙0203破7号——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4-01 公 开 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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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 0203 破 7 号

      本院依据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3月6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作为管理人。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5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楼21-03室;邮政编码:315000;联系电话:何雨霜18521700825)。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6月18日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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