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11破3号——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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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4-07 公 开 人: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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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 11 破 3 号

本院根据杭州富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裁定受理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指定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

司管理人。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5 月 12 日前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 305 号二

楼丽水国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四部;邮政编码:323000;联

系人:范景华;联系电话:15988009431),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

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

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

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

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银凯科技有限公

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物。

本院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9 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浙江银凯科

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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