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2026)浙0381破27号——温州市安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2026)浙0381破27号——温州市安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4-15 公 开 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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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0381破27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市安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安京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市瓯海仙岩奕舟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6年4月1日裁定受理安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6年4月13日,本院指定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为安京公司管理人。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安京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5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方式1:线上网络申报。电脑登陆破产管理平台https://pcg1.zjsfgkw.gov.cn:10021,点击“我的债权”进行申报;方式2:线下现场申报。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双雁路432号4楼;联系人:徐多丽(15858570006)、叶洪平(135889902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京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5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安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执转破公告(债权申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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