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县人民法院:(2025)浙1122破7号——缙云县豪森塑料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2025)浙1122破7号——缙云县豪森塑料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4-28 公 开 人: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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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公告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日作出(2025)浙112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缙云县豪森塑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2025)浙1122破7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缙云县豪森塑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公告声明如下:

缙云县豪森塑料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全部作废。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冒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缙云县豪森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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