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乐山大千执行异议复议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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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4-08-01 公 开 人: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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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乐山大千执行异议复议的通报

 

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乐山大千对武侯区人民法院执行绵竹土地的执行异议请求。乐山大千不服该裁定,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716日举行了听证,于2024724日作出(2024)川01执复33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乐山大千复议申请,维持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执异109号执行裁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生效刑事判决明确认定,部分涉非法吸收的资金通过转款到绵竹市财政局用于购买了案涉土地,故该部分账款流向所指的财产,即案涉土地应当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据此,执行法院查封并处置案涉土地,用于退赔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乐山大千公司称安信融资公司及安信融资公司与乐山大千公司集资户已就全部款项在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并部分受偿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述情形应在破产案件及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中协调处理,乐山大千公司提出的相关异议主张对执行法院在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中处置案涉土地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后乐山大千管理人即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报告了该案全部情况,就乐山大千破产案与武侯区人民法院刑案执行高度交叉的情况,请求沐川县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特此通报。

 

              乐山大千百汇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81

 

 

附件:

1、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

2、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执复337号执行裁定书


附件

1、武侯法院2024执异109号执异裁定.pdf 下载
2、成都中院-乐山大千执行异议复议裁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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