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03破24号——温州鸿泰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03破24号——温州鸿泰实业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5-14 公 开 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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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 03 破 24 号

本院根据温州莱恩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6年 5 月 12 日裁定受理温州鸿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 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指定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鸿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6月 26 日 前 , 向 鸿 泰 公 司 管 理 人 ( 联 系 人 : 余 建 树 13777748699、夏爱珠 13029682816,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 5419 号汤锦园商务楼 1 号楼 4 楼)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鸿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鸿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26 年 7月 1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三审判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 39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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