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陕03破3号——陕西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缴出资义务通知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陕03破3号——陕西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缴出资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18 公 开 人:陕西信达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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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出资义务通知书

(2025)瑞通破管字第6号

陕西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2025)陕03破申34号裁定,受理了陕西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经执行部门推荐,依法指定陕西信达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担任陕西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债务人公司工商详细档案显示,债务人成立于2008年6月27日,成立初期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已实缴。2014年6月6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段瑞、刘毅,其中,段瑞认缴出资额510万元,股权比例51%;刘毅认缴出资490万元,股权比例49%,出资日期均为2044年4月1日,两名股东均未完成实缴。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之规定,郑重通知如下:

段瑞、刘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联系管理人办理缴纳出资事宜,未及时补缴出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陕西信达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陕西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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