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6)苏0104破19号——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6)苏0104破19号——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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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告

(2026)威克希尔破管字第4号

2026年4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104破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马静对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克希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6)苏0104破19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威克希尔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6月28日前向威克希尔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的,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威克希尔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交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威克希尔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清算义务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并在公告之日起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威克希尔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向管理人进行移交;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你方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你方承担相应责任。

威克希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35楼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10019;联系电话:廖玉洁,15650709617;王铮铭,1865873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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