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2025)湘0181破3号——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

浏阳市人民法院:(2025)湘0181破3号——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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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破3、19号之三

申请人: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745号。

法定代表人:周祝跃,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周祝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裁定受理蔡良松对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5年9月17日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湖北兴邦氨纶有限公司对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12月26日,本院裁定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程序性合并破产清算,并于2025年12月29日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担任合并破产管理人。

2026年4月13日,管理人以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单独破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同意合并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两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资产独立性缺失,经营活动交叉渗透,存在实质性混同,且两公司的资产均因股东的支配供混合使用,如不实质合并破产,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严重受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亦征询了债务人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及其全体债权人意见,两债务人均同意合并破产,债权人中仅1名不同意合并破产,其余债权人均同意合并破产。故本案实质合并破产已获得债务人同意和债权人的广泛认可,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两公司资产合并为统一破产财产,债权债务统一清理、统一清偿,内部债权债务消灭,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的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综上,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升破产效率、实现实质公平,对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霖辉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康威日用品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附件

破3裁定书(合并破产).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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