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浙0902破7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902破7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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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 浙0902破7号

本院根据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 于2026年5月21日裁定受理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 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6楼; 联系人: 郁婷婷 ; 联系电话: 18367431226) 。本案可采取当面递交 、 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  。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 , 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舟山市恒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 , 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 , 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 , 不得查封 、扣押 、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6年7月2 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 应提交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恒顺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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