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2025)湘0121强清71号——湖南发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律义务告知书及接管公告

长沙县人民法院:(2025)湘0121强清71号——湖南发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律义务告知书及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6 公 开 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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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业法律义务告知书及接管公告

湖南发顺商贸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5年9月29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121清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发顺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2026年5月18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121强清71号之二决定书,指定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发顺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现就湖南发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企业”、“公司”或“贵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定法律义务、公司接管等事项正式通知如下:

一、清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

(一)你作为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应当承担下列法定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公司全部财产、证照、印章、账簿、文书、电子数据、业务系统数据等所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开展清算配合工作,全面、如实回答询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拖延或隐瞒;

3.出席股东会/大会、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清算组、股东、债权人的询问;

4.配合清算组完成公司财产的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工作;

5.承担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清算配合义务。

(二)禁止行为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清算企业及前述人员不得实施任何损害公司、债权人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偿转让、赠与公司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公司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进行清偿;

5.放弃公司债权、免除他人债务;

6.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为维持公司必要的日常经营支出且经清算组同意的除外);

7.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处分公司财产;

8.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9.私分、侵占、挪用公司财产;

10.擅自销毁、篡改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

11.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二、清算企业接管

(一)贵司及前述人员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与清算组联系并移交贵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

1.清算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清算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清算企业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税务报表、网上报税账号和密码、金税盘(包括账号、密码)、增值税发票(包括空白发票、作废发票)、发票领购本、数字证书、银行U盾、密码器等;

4.清算企业的批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清算企业的人事档案、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及欠付情况、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支付及欠缴情况等资料;

6.有关清算企业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等资料;

7.清算企业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贵司及前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应交接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向清算组、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三、法律责任

1.贵司及前述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接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

2.贵司及前述人员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隐匿、转移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处分、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利益涉嫌犯罪的,清算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3.贵司及前述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清算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4.因贵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

1.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48号五江天街北区10栋21层-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

2.联系人:潘律师,联系电话:18274827151。

湖南发顺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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