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判决结果的公示

关于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判决结果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5-27 公 开 人:湖南君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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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判决结果的公示

(2024)云箭破管字第0156号

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

关于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业威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威特公司)、北京瑞基晟业科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基晟业)、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景嘉微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2025)湘0111民初23651号民事判决,并于2026年5月26日向管理人送达上述判决书。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业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缴出资840 0000元;被告瑞基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缴出资480 0000元;驳回原告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就四被告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各发起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各发起人股东在原告设立时需要缴纳的出资并不包括股东认缴出资部分,因此各发起人股东相互之间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部分,对认缴出资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故,四被告股东无需对其他股东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初步决定对本案不再提起上诉。

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简化承办流程方案》之规定,现管理人将本案判决结果进行公示,如债权人、债务人持有新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应当提起上诉的(上诉期限截止到2026年6月10日),请于2026年6月1日17:30前联系管理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在前述期限内无人向管理人提出上诉主张及相应证据,管理人将不再就本案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湖南云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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