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浙0102破45号——杭州红鲤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2026)浙0102破45号——杭州红鲤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01 公 开 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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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 0102 破 45 号

2026 年 5 月 15 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三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杭州红鲤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鲤鱼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红鲤鱼公司管理人。

红鲤鱼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7 月 3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C 座11 楼 1109 室;联系人:何律师,联系电话:18069885857、1565894194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红鲤鱼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红鲤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红鲤鱼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若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红鲤鱼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9 日 9 时 30 分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若会议召开方式发生变更,则由管理人在会前通知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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