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浙01破79号——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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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6-02 公 开 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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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浙 01 破 79 号

本院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5 月 25 日指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7 月 10 日前,向管

理人(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幢 23 楼,

联系人:孙祥德,联系方式:0571-88879022;19906692560)申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

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

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

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

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

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

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注册

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本院三庭第六法庭(或

通过网络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通过“移动微法院

全国版(浙江)”召开,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

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6 年 5 月 27 日

附件

新明置业-公告(一债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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