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6-03 公 开 人: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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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关于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再次向债权人发送申报债权公告如下:

2023年2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1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欧兰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有限公司担任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

如贵方认为对江苏欧兰特公司享有债权,可于2026年7月3日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

(2) 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 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材料;

(4) 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 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材料;

(6) 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 如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江苏欧兰特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3年2月3日。

(8) 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管理人收取复印件,认为有需要时核验原件。管理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如您需要了解江苏欧兰特破产清算信息或下载债权申报资料请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索。您也可联系管理人沟通债权申报事宜(管理人联系人:单律师,电话:13401973968,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国金中心36层)。

特此通知                              

江苏欧兰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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