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6)苏0115强清7号——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6)苏0115强清7号——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6-05 公 开 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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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与责任释明函及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2026)龙昊建筑强清字第7号

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026年3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南京金粤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6)苏0115强清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10日作出(2026)苏0115强清7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李丰、朱萸、袁晨野、盛奥忠和茆健组成清算组,李丰担任清算组组长,依法负责对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一、基本情况

根据工商登记,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南京金粤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宗宝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进担任监事。

二、清算义务与责任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九条:“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据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自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三)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主要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三、关于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定,请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及其他清算义务人履行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移交南京震寰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3.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4.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5.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6.不得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

7.不得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无偿转让公司财产,不得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公司财产;

8.不得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特此告知。

                     

                               南京龙昊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清算组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17楼;联系人:盛律师,电话1876160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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