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

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5-08-18 公 开 人: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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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强制清算案

债权申报须知

                    2025)川01清组法15号之五

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各债权人:

为明确债权申报的有关事项,保证本强制清算案件的债权申报工作合法、有序进行,并帮助各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清算组就债权申报相关事项等说明如下,请您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知产中心”)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自然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清算组是负责本次清算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申报规则及相关要求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的时间及方式

1.各位债权人在强制清算及债权申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人需将债权申报资料制作一式二份,以书面形式提交清算组。

3.书面申报资料应提交书写清晰的申报材料以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资料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签名并捺印。清算组在对债权进行后续的审核过程中,会要求债权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网络视频或者由债权人携资料原件前往指定地点等方式对重要或者存疑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债权人不予配合的,清算组将不予确认债权。同时,邮寄申报不得采用到付方式,否则清算组不予接收。

4.清算组收件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21楼北京盈科 (成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律师 18008069096。现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的,需提前电话预约,并于工作时间前往上述地址。

四、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三类申报材料,复印件材料用纸统一为A4型复印纸,所有材料均一式两份,证件及证据材料清算组将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所有申报资料机构债权人应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名并捺印。

第一类:《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均须提供原件)。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中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每份页数。

2.《债权申报表》需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况。

3.《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形成原因、经过、计算方式、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

4.《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中填写债权人名称、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申报人银行账户等信息。

第二类: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等副本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机构债权人与知产中心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提供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加盖机构债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加盖机构债权人公章,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债权人公章、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由债权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须提供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并由债权人签字盖手印,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由债权人签字盖手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

第三类: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履行凭证,有关债权形成的相关收据、进账单;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材料;

3.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

4.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知产中心强制清算之日,即202588日(含受理当日)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违约金的,应提供违约金计算表,详细列明违约金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应明确违约金计算的基数、计算期间起止日以及实际天数、具体违约金计算标准等,计算基数或标准发生变动的应分段计算;

9.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证明材料,如催款函、催款通知等;

10.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

11.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五、债权人提交材料的相关要求

1.同一债权人对知产中心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合并申报。但应在债权申报书中详细说明合并后总额的构成情况,包括每一笔债权形成的时间、事由、金额、有无财产担保等。

2.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原件现场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

3.债权人向清算组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债权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递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5.债权人向清算组提供的资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资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6.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认真填写《债权人送达信息确认书》并签字、盖章,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传真、邮箱地址、邮寄地址、邮政编码、银行账户信息等。清算组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通过传真发送至指定号码、通过短信发送至移动电话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

六、其他事项

1.本《债权申报须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债权申报登记也不构成确权,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重新有效的确认。

2.被清算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被清算企业清偿债务的,以其对被清算企业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被清算企业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被清算企业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被清算企业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清算组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被清算企业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未来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清算组,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被清算企业负有债务的,清算组将依法清收。

4.债权人逾期进行债权申报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5.因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以总公司名义合并申报债权,不得分开单独申报,否则清算组将不予接受申报。

6.债权人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受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清算组。清算组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产生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情形。

7.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8.本规则由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清算组制定并由清算组负责解释。

成都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 债权申报材料附件

 


附件

【知识产权】债权申报材料附件.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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