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次实施方案公告

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次实施方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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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一次实施方案公告

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51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612破申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艾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61216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担任嘉宇斯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嘉宇斯分配方案》)于2025623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5)苏0612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执行。

根据《嘉宇斯分配方案》的规定,嘉宇斯公司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3474174.9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包括:

1、库存的现金货币17081元;2、中国建行尾号2276的账户余额155953.6元;3、江苏海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三笔破产财产分配款共计2960901.11元;4、固定资产拍卖变现款6700元;5、南通市通州区金色年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款333345.27元;6、结息193.99元。

该方案包含了对嘉宇斯公司债权人分配的方案,主要是:嘉宇斯公司可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3474174.97元,优先清偿破产费用831526元(含预留破产费用200000元,管理人报酬367340元)、共益费用6770.8元(截至2025619日)。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费用后,嘉宇斯公司用于清偿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635878.17元,嘉宇斯公司待清偿职工债权118595.76元,清偿率100%;清偿完毕职工债权后,嘉宇斯公司剩余可供清偿破产财产为2517282.41元,嘉宇斯公司待清偿普通债权合计35246543.01,依法按比例分配,清偿率为7.1419%

本次分配为嘉宇斯公司破产案的第一次分配。管理人将于本实施公告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后,根据《嘉宇斯分配方案》并按照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收款确认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本方案实施后新的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位开展相关分配工作。

本方案公示期为七天,债权人如有异议,请于202586日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异议材料;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将对相关异议内容进行调整,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南通市嘉宇斯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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