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港市金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关于张家港市金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03 公 开 人:张家港市金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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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金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家港市金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文海洋对张家港市金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指定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为张家港市金嘉机 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丁超为管理人负责人; 


附件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已签章版).pdf 下载
民事裁定书(受理)(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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