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收账款类债权的核销公告

关于应收账款类债权的核销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05 公 开 人: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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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收账款类债权的核销公告

2025)鸿润破管字25

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河县鸿丰棉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因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油脂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2025)鲁1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鸿润油脂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14破申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由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577日作出(2025)鲁1425破申3号决定书,指定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5年8月14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142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鸿润油脂、山东东方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鸿源或债务人、齐河县鸿丰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丰棉业或债务人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5815日,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1425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山东兴齐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鸿源、鸿丰棉业与鸿润油脂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

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对鸿润油脂等三家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核查,对能确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进行了积极的联系和催收,现管理人就鸿润油脂等三家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情况汇报如下:

一、应收账款总体情况

管理人对鸿润油脂等三家关联企业的会计凭证进行系统梳理,将其账面应收款项相关信息进行了汇总,据管理人调查及审计报告,鸿润油脂等三家关联企业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8,988,966.87元,记账凭证中记载的欠款产生的原因主要为往来款、代偿贷款及利息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欠款单位名称

全称

业务内容

发生日期

账面数

催收情况

1

泰龙投资担保

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往来款

2015年之前

270,000.00

管理人已发催款函,但快递被退回,管理人未掌握对方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2

恒兴钢结构

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往来款

2015年之前

2,000,000.00

管理人已发催款函,但快递被退回,管理人未掌握对方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3

信诺润滑油

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

往来款

2015/4/24

1,000,000.00

管理人已发催款函,对方回复无欠款

4

巨能

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往来款

2015/6/29

1,340,000.00

管理人已发催款函,对方回复无欠款

5

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代偿贷款及利息

2015/7/1

4,378,966.87

管理人已发催款函,但快递被退回,管理人未掌握对方其他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二、管理人核查、催收具体情况

上述涉及的5家单位,管理人已对其启动了非诉追缴程序,追缴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面邮寄《催收通知》《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管理人核查、催收情况具体如下:

(一)对方回复不存在欠款的应收账款(2笔)

1.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

该笔往来款账面金额为1,000,000元,账龄已逾10年。除债务人单方账簿记载外,无合同、欠条、收货凭证、对账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无历史催收证据。通过询问鸿润油脂法定代表人赵加根,其称该笔债权因无发票未实际入账,债权不成立。在管理人寄送《催收通知》等文书后,对方明确回复不存在该笔欠款。鉴于账龄过长,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具备法律追偿基础。

2.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该笔往来款账面金额为1,340,000元,账龄已逾10年。除债务人单方账簿记载外,无合同、欠条、收货凭证、对账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无历史催收证据。在管理人寄送《催收通知》等文书后,对方回复称该款项系双方共同为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所致,相关债务已由法院处理完毕,其对鸿润油脂并无欠款。鉴于账龄过长,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具备法律追偿基础。

(二)不具备催收基础的应收账款(2笔)

1.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该笔往来款账龄超过10年,除债务人单方账簿记载外,无合同、欠条、收货凭证、对账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无历史催收证据通过询问鸿润油脂法定代表人赵加根,其称该笔款项实为鸿润油脂支付的利息,因对方未出具单据导致无法入账,债权不成立。管理人寄送的催收函因快递退回且无其他联系方式而未能送达。此外,因无历史催收证据,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具备追偿条件。

2.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该笔往来款账龄超过10年,除债务人单方账簿记载外,无合同、欠条、收货凭证、对账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无历史催收证据。通过询问鸿润油脂法定代表人赵加根,其称该笔款项因无发票导致未入账,债权不成立。管理人寄送的催收函因快递退回且无其他联系方式而未能送达。此外,因无历史催收证据,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具备追偿条件。

(三)次债务人已注销,明显不具有履约能力的应收账款(1笔)

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该笔为代偿贷款及利息,账龄超过10年,除债务人单方账簿记载外,无合同、欠条、对账单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亦无历史催收证据。通过询问鸿润油脂法定代表人赵加根,其称该笔代偿款存在但未通过司法途径催收。管理人寄送的催收函因快递退回且无其他联系方式而未能送达,债务主体已于2021年7月20日注销,不具备清偿能力。因无历史催收证据,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主体已注销,故不具备追偿条件。

、核销决定依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第三(四)1条规定:“由管理人对...账面应收账款进行书面催收,若经书面催收仍无法收回的,予以核销并放弃诉讼清收、放弃处置。”该方案已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

基于上述履行情况,所有账面应收账款均已满足《财产管理方案》中规定的核销条件。管理人现依法依规作出决定:对上述共计人民币8,988,966.87元的应收账款予以账务核销。

本次核销是执行生效《财产管理方案》的必要步骤,旨在准确界定破产财产范围,避免虚增资产,有利于后续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四、特别说明

本次核销为账务处理,不代表管理人永久性放弃追索权利。如任何债权人或相关方在日后能提供新的、确凿的证据证明上述债权可被追回,管理人将依法报请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公告。

 

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东方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齐河县鸿丰棉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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