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07破8号裁定书(受理破产)

(2025)豫0307破8号裁定书(受理破产)

公开时间:2025-07-15 公 开 人:洛阳星美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107次
  • 打印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7破8号

申请人:王冰洋,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 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城关镇东寺庄村7组。

被申请人:洛阳星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 师区翟镇镇甄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李瑞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2025)豫 03 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冰洋对被申请人 洛阳星美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5)豫民辖359号《批复》,同意将洛阳星美鞋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移交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豫03破申66号之一民事 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冰洋对被申请人洛阳星美鞋业有限公司提出 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长 马俊峰

审 判员 王应军

审 判员 姬慧勇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曹亦凡

书 记 员 李 媛

附件

2025破8号裁定书(受理破产).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