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09 公 开 人:东莞市天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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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  19 破申  102  号

申请人:东莞市杰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 

东莞市桥头镇邵岗头村富都园中心路 3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1900351246037L。

法定代表人:李结。

被申请人:东莞市天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 97-1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0667172581。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

申请人东莞市杰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泰公 

司)以被申请人东莞市天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农 

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天农公司,天 

农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天农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注册资本 

为 10 万元,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 

东为陈晓燕,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4 月 8 日作出(2018)粤 

1973 民初 2518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一、天农公司应 

向杰泰公司支付货款 325830 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二、陈晓 

燕对天农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天农公司、 

陈晓燕负担案件受理费 3093.73 元。因天农公司、陈晓燕未履 

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杰泰公司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 1973 执 7992 号。东莞市第三人民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陈晓燕财付通存款 4966.76 元,扣除 

执行费 50 元,余款 4916.76 元已支付给杰泰公司。除上述财 

产外,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天 

农公司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杰泰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获得 

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杰泰公司系天农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天农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杰泰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 

定如下:

受理东莞市杰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天农塑料制 

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冠东 

审 判 员 何玉煦 

审判员 梁虹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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