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印章、证照等有关声明

关于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印章、证照等有关声明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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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印章、证照等有关声明

(2025)重庆钢结构破管字第23号

(2026)重钢建设破管字第23号

致两公司各合作单位、客户、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5)渝05破申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韦旋芳对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重钢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渝05破127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2025)渝05破申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下称“重庆钢结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2025)渝05破12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逐步对两公司印章、证照等进行了接管,并制定了印章、证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两公司印章管理,防范滥用印章、虚假印章等风险,维护公司及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特此声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凡持有与两公司有关的印章、证照、资料、财产等的有关主体,均应当配合管理人工作,应当将其持有的两公司财、物向管理人移交、支付。若相关人员未向管理人移交、支付的,相关人员持有的印章、证照等自2025年3月31日起作废;

2.两公司所有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印章及证照均已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印章、证照等一律无效;

3.任何文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两公司印章或者使用两公司证照的,必须严格履行管理人制定的印章、证照审批流程,未经合法审批、授权均属无效;

4.如发现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的两公司印章、证照等行为,管理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印章、证照使用审批流程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情形产生的一切风险及后果与管理人及两公司无关,对管理人及两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管理人与两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

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庆钢结构产业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关于两公司印章、证照等使用情况的声明.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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