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决定书

受理破产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6-02-10 公 开 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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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 08 破申 2 号

申请人:武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武陟县城工业路 018 号。

法定代表人:别路增,经理。

被申请人: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

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武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武陟

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作出(2020)豫 0823 执恢

112 号决定书,以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决定将焦作市锦

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生

效法律文书,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偿还武陟县中

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375569.17 元并支付违约金

300000 元。经武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锦

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

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0日,

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制造业,法

定代表人孙涛。

本院认为,武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焦作市

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

有破产原因。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征得武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同意将焦作市锦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

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武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焦作市锦圣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韩小转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亮亮

书 记 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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