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接管及释明责任公告

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案接管及释明责任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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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兰芬

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海口大成置业有限公司高绍堂高兰芬文刚张琪李海波孙玉财孙连同赵明刘向明杨国安杨远志冯一梅赵书勋李建军李伟杨秀敏张国兴陈广胜郑直杨微赵国红刘春祥杜凤鸣鄂丽华周玉芳刘国盛朱志会付瑾琪周季吉刘阿园徐素荣余国青宋崇起律光新曹怡

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有关人员

2025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京01清申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口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对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6月23日以(2025)京01强清16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清算组已于202579日向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书面邮寄接管及释明责任的函》,但清算组未收到任何回复

现清算组公告通知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贵方在本《接管及释明责任公告》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成鑫物业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具体包括:(一)占有或管理的成鑫物业公司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成鑫物业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成鑫物业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同时清算组贵单位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贵单位股东及贵单位有关人员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贵方有义务向清算组移交成鑫物业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财产及资料,配合清算组强制清算工作。贵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将告知债权人可以向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及释明。

 

                                                                     北京成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5725


清算组联系方式:郑雯13521008648,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


相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档案、证照等资料;(二)调查、清理被申请人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组织被申请人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三)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四)决定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五)决定被申请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六)处理与强制清算有关的被申请人未了结的业务;(七)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八)清理债权、债务;(九)管理和处分被申请人财产,并处理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十)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十一)以被申请人名义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十二)办理被申请人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十三)人民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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